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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法为企业转型带来哪些启示?

【摘要】:
《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为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为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为国内的医药企业转型之路带来哪些启示呢?

  

  

       机会&风险        

利好子行业分析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要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那么,几大领域的机会和风险情况如何?

    

 
创新药:利好有临床需求药品
 
 

思考:热门产品是否过热?

 
 

  

  对于创新药,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明确,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此外,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因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利好有临床需求的药品的研发。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内企业对创新药的投资热情是历史的最高峰,不少适应症和靶点me-too研发策略同质化严重,特别是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PD-1等,这些热门产品往往需要与同样以临床急需且国外已经上市的进口新药进行竞争,这将考验国内企业的临床医学综合实力。

    

 
中药:国家政策鼓励方向
 
 

思考:企业研发方法与路径?

 
 

  

  传统药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到中药。

  

  这将为企业往传统药投入研发树立信心。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研发方法学路径,仍需要企业摸索并建立技术平台。

  

  传统中药企业需要尽快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以论证其在现代医学体系下的临床价值,特别是CDE近年来发布的中药临床适应症的指南。虽然短期内县级医院西医处方中医的限制放开了,但只有充分药理和临床证据的中药,才有可能成为西医不受培训都可以处方的药品。

    

 
儿童药:改良型新药立项方向
 
 

思考:儿童药临床试验如何开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因此,本次政策鼓励儿童的新剂型、新规格,有可能成为企业立项改良型新药的一大方向。

  

  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到儿童药。虽然多年以来国家一直鼓励发展儿童药品,但由于儿童临床试验较难开展,而且儿童的出生率在下降,因而国内企业研发的动力稍不足。

    

 
疫苗:放开委托生产
 
 

思考:利好哪些CDMO企业?

 
 

  

  在征求意见稿中,疫苗是不得委托生产的,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最终删去了这个限定。这将为疫苗(包括癌症疫苗)CDMO业务放开政策上的障碍。

  

  CDMO是指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组织。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开拓生物制品的CDMO业务,CDMO企业主要就是承接项目,负责项目的委托生产。抗体类药物、细胞免疫治疗、抗肿瘤疫苗等具有高技术壁垒的生物制品,是国内布局生物制品的CDMO业务企业的重点目标领域。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疫苗的委托生产放开,一扫国内生物制品CDMO业务的政策障碍。目前该领域中,药明康德产能位于全国首位,项目储备也是全国领先。

    

 
仿制药:新药法未提及
 
 

思考:仿制药的机会与存在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篇都没有提到仿制,预计仿制药只需要按照一致性评价的方法进行研发即可。

  

  但另一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这意味着这类原研药品都不予进口,仿制药则因没有参比制剂从而无法仿制。

  

  

                 聚焦                 

对MAH上市后要求多高?

   

  

 

  政策要点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哪些工作内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使得药品获批注册上市后的工作大增。例如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上市放行规程、药品追溯制度、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药物警戒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等。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中,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药品追溯制度,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全国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药物警戒制度则主要是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几个“易错点”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上市后的产品加强管理,意味着过往只重视注册获批以前工作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来的管理思维也要随之改变。特别是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需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具备药品追溯系统,以及在医疗机构有专业的医学服务团队。一旦严重不良反应被确定是自己的产品,除了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会以“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为由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方能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国内大部分药品企业即便能够从硬件上满足GMP要求,但仍是难以建立与ICH标准挂钩的质量体系,更别说要根据质量体系去管理整个供应体系。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究竟如何具备,对于大部分企业更是空白。

  

  药品上市许可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意味着2019年12月后,所有的药品转让都要通过国家药监局,届时一些工艺不完整或者工艺已变更但没有变更申报的药品批文,有可能因为没有完整的质量体系而不予技术转让。

  

  此外,虽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提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但没有提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药品上市许可的转出本地区的限制。

  

 

小结

  对国内医药企业来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又是一次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政策转向。

  

  从政策来看,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企业的产业布局不再采取过多的监管手段。例如删除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的条文。

  

  国内医药企业将迎来“自由发展”,但更应看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企业要为自己的选择“买单”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延伸>>>

 
 

 

 

企业还期待哪些配套政策?

 

  

  业内普遍认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为医药产业创新释放一系列的制度红利。在第四届中国医药创新与投资大会上,上海复星医药执行董事、董事长陈启宇表示:“新修订的药法实际上把过去很多年创新药企业呼吁的、药监部门试点推动的做法等都融合了进去。作为在中国的医药企业,我们看到最近两年发生了变化,做药不创新其实心里是没有长期的底,但是长期的底需要这一部法律来支撑,可以说新药法在很大程度上给企业吃了‘定心丸’。”

  

  在他看来,将实践多年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意义重大。如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后,将大大扩宽药品医药行业创新主体的范围,降低创新主体的门槛,解除药厂在过去需要具备的一系列复杂限制条件,得益于此,科学家、医生和海归人才都可以在医药领域中创新创业。

  

  百济神州中国区总经理兼总裁吴晓滨则认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促进我国创新药和国际接轨。“中国医药在过去阶段由于和国际接轨不足,没有加入ICH,我们的药品不仅是发达国家进不去,其实发展中国家也进不去。现在有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连接,使得我国能与国际顺利接轨,促进产品走向发达国家。同时‘一带一路’等政策,让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互认也更为便捷,无论从战略、技术还是大国责任层面,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经过时间检验、实践成熟的药审改革举措收录其中,可以说已臻于完善,但也有业界关心的若干问题尚未体现。

  

  过去,为报批准备的三批药物样品即使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生产工艺不变的前提下,亦不允许将此核验批样品上市销售,需要销毁处理。“以PD-1抑制剂为代表的生物大分子,企业生产出来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患者亟需上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核验的三个批次不能上市,严重影响患者的可及性和对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此情形如何解决在新药法中并未涉及。”吴晓滨指出。

  

  另一方面,在小分子新药瓶颈难以突破的情境下,陈启宇认为,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新兴疗法有望成为未来中国医药创新弯道超车非常重要的转折点。“药品管理法作为医药行业的基本法,应该要考量或者未来在实施细则中补上这一领域内容。从技术角度来讲,该领域的中美差距并不是很大,中国临床研究有很好的基础,病人也充足。而用到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的很多都是罕见病,病人群体小且恶性程度相当高,补充相关条文备受业界期待。”

  

  针对核验三批能否上市销售、药品经营不知情是否免责等业界关注问题,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将会在后续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中,把新版《药品管理法》未纳入的多项规章和技术指导原则加以明确,以解决业界期待。显然,随着新药法配套的各种政策通道逐步打通,在实施层面上实现多部门协同作战,我国新药研发必将迎来黄金机遇期。

  

  而对于基因治疗、细胞治疗产品,在中国药科大学教授、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邵蓉看来,应当属于现有药品分类中的生物制品,已纳入药管法范畴,但是前提要看在哪个时间节点转折。“在临床如果是研究者发起的治疗方法探索,不是纳入药品管理,不在药监局管辖范围,而应当是由卫生或药监参与,制定过程规范如何取用,怎么修饰,怎么回溯。但以生产上市、产业化为目的时,其已纳入到药品管辖范围。”(张松)